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
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:
1. 发行主体和投资人 :
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,包括政策性银行、商业银行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。
投资人包括个人、非金融企业、机关团体、保险公司、社保基金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。
2. 认购起点金额 :
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的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。
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的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。
3. 大额存单期限 :
包括1个月、3个月、6个月、9个月、1年、18个月、2年、3年和5年共9个品种。
4. 发行利率 :
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。
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形式计息。
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(Shibor)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。
5. 发行方式 :
大额存单可以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发行,发行渠道包括发行人的营业网点、电子银行、第三方平台等。
6. 转让与提前支取 :
发行人应明确大额存单的转让、提前支取和赎回的条件及相应的计息规则。
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,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。
通过发行人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,可以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。
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,以最新的参考信息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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