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嘱公证申请程序
遗嘱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:
1. 申请 :
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,填写公证申请表。
如无法亲自到公证处,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。
提交身份证明、遗嘱草稿、涉及财产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。
2. 受理 :
公证处确认申请符合管辖要求及申办条件后,受理申请。
不符合要求的申请,公证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。
3. 审查 :
公证人员对遗嘱人的身份、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。
确认遗嘱内容合法,遗嘱人对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,且没有受胁迫或欺骗。
特殊情况下,一名公证员办理时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。
4. 出具公证书 :
审查合格后,公证员草拟公证书,连同卷宗报批。
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,并确保内容准确无误。
公证书不得涂改或挖补,如需修改应加盖校对章。
以上步骤完成后,遗嘱公证即告完成,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立即具有法律效力。需要注意的是,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情况有所不同,请以当地公证处的规定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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